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教练员
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职改字〔1986〕第49号)
经研究,原则同意国家体委提出的《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及《关于实行〈教练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国家体委,以便制订《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附:1. 《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2.《关于〈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略)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日
附: 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教练员队伍,合理使用和促进人才流动,调动广大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迅速提高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为四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练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定为:助理教练、教练、主教练。主教练为高级职务,教练为中级职务,助理教练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助理教练、教练、主教练都是教练员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制。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助理教练的职责
(一)在主教练、教练指导下完成优秀运动队的教学训练辅助工作,或承担各类体育学校初级水平的运动员教学训练和比赛指导工作。
(二)制定和实施训练计划,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
(三)参加训练法研究和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四)做好运动员思想政治、文化学习和生活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练的职责
(一)承担优秀运动队或各类体育学校运动员的教学训练和比赛指导工作。
(二)掌握本项目的发展状况,先进技术、战术和训练方法,制定和实施训练计划,指导运动员攀登运动技术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