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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6.培养单位要及时将毕业研究生全部档案和分配工作报到通知书寄给用人单位。派遣时使用全国统一规定的,由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毕业研究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
  17.在派遣过程中,如发现专业不对口或个别确有特殊情况必须变动计划时,由培养单位提出调整建议并与有关部门协商,经地方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调整。调整人数较多的,由国家教委审定后,下达调整计划。
  因故减员的,培养单位应将扣减的原因及时通知有关用人单位。
  18.调遣费开支标准和办法,参照原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出的(80)教学字031号、(80)财事字293号文件和(84)教学字010号通知规定办理。
  19.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正常工作的毕业研究生,不得派遣,让其回家休养。
  在休养期间可继续享受助学金(或生活费)和公费医疗一年,病愈后,经培养单位指定县级以上医院体验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再分配工作。凡半年以内病愈的按原分配计划派遣。半年以后,一年以内的病愈的可随下一届分配。一年以后仍未病愈的,由家庭负责供养,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病愈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会同教育部门酌情安排工作。工资待遇可参照国家规定的毕业研究生工资标准执行。
  入学前是国家职工,一年以后仍未病愈的,介绍回原单位,按在职人员病假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
  20.对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说服教育拒不服从的分配毕业生,自宣布分配名单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仍不去报到的,由培养单位报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宣布取消其分配资格,限期离校(所)。
  21.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研究生仍按计划派遣。其工资待遇应比国家规定的毕业研究生待遇低一级。如原系带薪职工,其工资高于国家规定标准工资的,可保持原工资不变。
  22.毕业研究生的分配派遣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干扰。要坚决反对和杜绝“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对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干扰毕业研究生分配的,要严肃处理。
  五、接收工作
  23.毕业研究生报到后,用人单位要做好接待工作,安排好生活,根据工作需要和研究生所学专业,及时分配工作。
  24.按计划派遣的毕业研究生报到后,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将其退回。如确属分配不当,应与地方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25.毕业研究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应按在职人员病假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
  26.毕业研究生到达工作岗位后,工资标准,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文件执行。工龄计算从到工作单位报到之日起算起。入学前已有工龄的,应从报到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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