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调整公派留学人员去往国家的分布比例。派人出国留学要符合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博采各国所长,为我所用。
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要注意政治条件、业务条件和必要的外语能力;要选派那些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思想品德好,在实际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出国学习。今后对出国留学人员,除已有协议者外,应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规定出国前参加实际工作的年限。
要改革公派出国研究生的招生办法。为了便于对出国留学人选的思想品德和业务水平进行全面考核,并使他们到国外选学的专业和课题符合国内需要,从一九八六年起,逐步实行将大部分公派出国研究生名额分配到用人单位(包括高校、研究单位和其它用人单位),小部分由国家统一掌握,并指定代管单位;采取考试、考核与推荐相结合的选拔方式。在国外学习期间,由用人单位、代管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互相配合,同留学人员保持联系,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要建立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奖学金制度、贷款制度和由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与派出单位签订协议书的制度,明确出国留学人员和派出单位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除包括国家、地方和单位公费派出和与国外交换的留学人员外,还包括国家、地方、单位以及个人经本单位同意,通过取得各种奖学金、贷学金、资助等多种渠道而出国的留学人员。后一类留学人员的派出也要纳入国家培养人才的计划,按照上述精神加强管理。
三、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
出国留学人员应该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专门人才。对出国留学人员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爱国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使他们树立艰苦创业、振兴中华的思想,勤奋学习,学成及时回国,参加国家建设工作。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结合国外的特点,坚持正面教育,方式、方法灵活多样。留学人员管理部门、驻外使领馆应满腔热情地关心和帮助留学人员解决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及时了解祖国的发展和需要,做好为他们服务的工作。
各类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都应按计划努力完成学习任务,及时回国工作。对于要求变更所学专业方向、学习目标及延长期限的,要经过审批,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申请做“博士后”研究的,其研究工作对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有益并经派出单位同意的,可予以支持。
为了有利于出国留学人员的学习和研究,并保证国内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今后,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不再鼓励配偶、子女出国探亲。对在国外学习时间较长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可按国家对留学人员的探亲规定,回国探亲,或由其配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申请短期出国探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