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6〕107号)
国务院同意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就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组织管理,以及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其配偶出国探亲和自费出国留学等,暂行规定如下:
一、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
(一)我国公民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等留学,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吸收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适用的经济行政管理经验及其他有益的文化,加强我国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有益于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的友谊和交流。为此,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发展各种形式的出国留学,必须长期坚持。
(二)出国留学工作应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密切结合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以解决科研、生产中的重要问题和增强我国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
(三)出国留学工作应坚持博采各国之长的原则。留学的学科应兼顾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当前以应用学科为重点,并注意发展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需要。
(四)出国留学工作的方针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创造条件使留学人员回国能学以致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出国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留学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出国留学工作的组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