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派出国大学生、研究生的选拔方法,实行考试与德、智、体全国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七)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前,要与选派单位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由选派单位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双方签字,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2.“出国留学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国家和单位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规定的留学目标、内容、期限、回国服务的要求、向留学人员提供经费的规定,以及派出的单位和出国留学人员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八)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的准备和集中学习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各派出单位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组织短期集中学习,帮助出国留学人员做好思想准备。集中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对外工作的方针政策、出国留学人员的规章制度、外事纪律、介绍有关国家的情况及其它有关注意事项等。
(九)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工资、工龄和有关经费的管理办法
1.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在职人员,在学习期限内的国内工资待遇按国内对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2.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置装费、出国旅费、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国际旅费等,按国家的统一规定办理。
3.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置装费、出国旅费、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旅费等,按派出部门、地方、单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结合选派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公派留学人员应按照计划努力学习,按期回国服务。留学期间或留学期满后,一般不得改变留学身份。需要延期者,应提前提出申请,报原派出单位审批。凡是由原单位发放工资的,其在批准的国外延长学习期间的国内工资照发。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停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
(十一)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经费,并对部门、地方、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经费开支规定和管理进行指导。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经费的具体管理,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专人负责或由使、领馆财务部门代管。
四、从事国外的“博士后”研究或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