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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中医药局、公安部、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中医药局、公安部、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
 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
 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发[2001]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公安厅局,台办、港澳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系指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内地全日制普通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后,若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学专业符合中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二)取得规定学历后,在内地的医疗机构内,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接受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所需的专业训练(以下称“实习”)满一年。
  三、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的中国医师资格考试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
  四、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后,可以向提供其学历教育的所在高等院校提出实习申请,并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习申请审核表》(见附件)。
  提供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收到申请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同意后,向申请者发出接受实习通知书。
  获准实习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应当在指定机构内不间断完成一年期限的实习。
  五、可接受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实习的内地机构,必须是提供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内地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
  六、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实习期间,按内地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七、获准实习的台湾居民应当持院校接受实习通知书、来往祖国大陆的有效证件,到实习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期限的多次出入境签注及暂住加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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