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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试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关于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1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1991年8月13日 )修订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试行)
 ([84]教初字013号 1984年10月13日
 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发布)

  一、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教育事业。
  二、执行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三、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教育理论,钻研业务,精益求精,勇于创新。
  四、热爱学生,了解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不歧视、讽刺、体罚学生,建立民主、平等、亲密的师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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