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抗震加固管理办法(试行)
([85]教基字064号 1985年4月3日教育部发布)
一、总则
1.抗震加固工作关系到各项建设事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了确保抗震加固质量,提高抗震加固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2.抗震加固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1)抗震鉴定;
(2)加固设计;
(3)设计文件审批;
(4)工程施工;
(5)竣工验收。
二、抗震鉴定
3.凡地震基本烈度在七度及七度以上地区的部属单位,都要根据现行抗震鉴定标准,对本单位未作抗震设防或未按现在规定烈度设防的原有建筑、构筑物进行抗震鉴定。鉴定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可参照抗震设计规范执行。抗震鉴定工作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一般工程也可以由加固单位自己组织进行。
4.经鉴定需要加固的工程,应列入各单位抗震防灾规划及年度计划;未经抗震鉴定的工程不得列入年度加固计划。
5.鉴定时应先对工程的场地、设计、施工与现场进行全面了解,然后再分别进行鉴定,并填写抗震鉴定记录表(见附表一)。记录表应有鉴定人和审查人签字。
三、抗震加固设计
6.抗震加固设计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工程也可由各单位自行承担或委托其他设计单位承担。
7.抗震加固设计必须以抗震鉴定记录表为依据,遵守现行抗震设计规范,做到因地制宜,符合标准,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照顾使用。临街建筑的抗震设计,要遵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注意立面处理。
8.设计文件应包括:鉴定记录表、技术说明书、施工图、计算书、工程概算等内容。所有文件都应由有关人员签字负责。
9.加固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加固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技术交底。施工期间设计单位还应配合施工单位处理施工中的问题。
四、设计文件审批
10.设计文件的审查批准工作,一般工程由加固单位负责,或就近送请有经验的结构工程师审查,对无设计执照单位或个人进行的加固设计,应严格把好质量关。重要工程(如图书馆、大型教学楼、实验楼等)的设计文件,要抄报教育部抗震办公室备案。加固设计未经审批的工程一律不准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