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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抗震加固管理办法(试行)

  23.验收标准应以国家现行抗震鉴定标准、抗震设计规范及批准的加固设计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为依据。
  24.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听取加固情况介绍,检查有关资料,查看现场,进行核对。凡不符合抗震质量要求的工程应提出解决办法,限期解决,验收合格,要填写抗震加固工程验收表(见附表二),作为技术档案一并归档。
  七、加固经费和材料的管理
  25.加固经费,一是由学校自筹,二是由国家补助,自筹资金可以从折旧基金、大修理费、房租及预算外收入中尽可能安排。
  26.已列入加固计划的经费,无论其来源如何均应专款专用,不许挪用。不能用加固费安排基建项目、维修现有房屋、扩大建筑面积、搭设防震棚或翻修、重建震毁房屋、开支抗震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会议费、行政办公费等。1978年以后新建的工程均应进行抗震设防,原则上不能再用抗震加固费去加固这些工程。
  27.各单位主管抗震经费的财务部门和抗震办公室,要加强对抗震加固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凡不合上述规定的,可拒绝拨款。有挪用抗震加固费的要限期追回,情节严重的要给以必要的处分。
  28.抗震加固所需材料由我部根据国家分配指标统一安排下达各单位,不足部分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八、抗震加固计划管理
  29.抗震加固工作是一项应急措施,各单位应本着积极的态度和量力而行的精神,对需要加固的工程,根据轻重缓急编制抗震加固长远规划,经过批准后,作为各单位编制抗震加固年度计划的依据。
  30.凡有抗震任务的部属重点院校均为我部抗震加固的重点单位。学校在抗震计划中应优先安排重点工程。例如:人口密集的学生宿舍、教工住宅、幼儿园、重点科研、教学楼、图书馆以及变电室、电话交换台、医院、锅炉房、危险品库房、水塔、烟囱等公用设施和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
  对于总体规划中准备拆除的建筑、没有加固价值的房屋及危房、一般仓库及临时性建筑等均不必加固。位于七度区的一、二层和八度区的一层住宅,可暂缓加固。这类建筑,在有强震预报时,应从防震措施上保障人员安全。
  31.经过批准下达的年度计划,各单位应积极组织实施,争取超额完成。计划不得任意更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计划,应及时报部备案。
  32.各单位要按照我部规定,准确及时报送季度、年度统计报表和季度用款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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