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教委关于旧社会由私人创办的私立学校可否恢复原校名问题的复函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旧社会由私人创办
 的私立学校可否恢复原校名问题的复函
 ([86]教中字004号 1986年3月2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一、1952年9月,原教育部为了进一步巩固与发展人民教育事业,以适应国家建设需要,曾发文决定自1952年下半年至1954年,将全国私立中、小学全部由政府接办,改为公立。在接办过程中,大部分中学校名也作了改动。鉴于此问题过去已经解决,且新校名已为社会和群众所接受,因此,我们的意见是,已改名的私立中学,一般不宜再恢复原校名。
  二、对于由民主党派、民主人士或知名人士创办的,在近代革命历史上起过积极作用,在社会上、群众中、海外华侨界有较大影响的个别私立中学,确实需要更改校名的,应由省教育厅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恢复原校名。但要从严掌握,避免刮起一阵恢复原校名之风。恢复原校名,对办好中学并没有实际作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