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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发往泰国使用的公证书需附英译文事的通知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发往泰国
 使用的公证书需附英译文事的通知
 (1985年11月26日 [85]司公字第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我驻泰国使馆领事部(85)泰领字第122号文反映,近来不少华侨和国内赴泰探亲的人所持的公证书(如广东潮阳、澄海、文昌、饶平等县公证处和北京市公证处、上海市公证处等),因没有附英译文,以致公证书拿到泰国不能使用,给当事人带来很多麻烦,他们对此很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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