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发往泰国使用的公证书需附英译文事的通知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发往泰国
使用的公证书需附英译文事的通知
(1985年11月26日 [85]司公字第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我驻泰国使馆领事部(85)泰领字第122号文反映,近来不少华侨和国内赴泰探亲的人所持的公证书(如广东潮阳、澄海、文昌、饶平等县公证处和北京市公证处、上海市公证处等),因没有附英译文,以致公证书拿到泰国不能使用,给当事人带来很多麻烦,他们对此很有意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