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易建仓贷款利息补贴;
(五)地方粮食出口亏损补贴;
(六)地方粮食促销补贴;
(七)退耕还林还草补贴;
(八)处理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
(九)粮油其他财政补贴。
第七条 棉花类补贴
(一)国家储备棉利息、费用补贴;
(二)地方储备棉利息、费用补贴;
(三)商品棉竞卖亏损补贴;
(四)国储棉竞卖亏损补贴;
(五)棉花出口差价补贴;
(六)棉花销售定额补贴;
(七)棉花其他财政补贴。
第八条 挂账类补贴
(一)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挂账贷款本金消化款及停息款补贴;
(二)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消化款及停息款补贴;
(三)棉花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消化款及停息款补贴;
(四)其他挂账补贴。
第九条 其他类补贴
(一)国家储备糖利息、费用补贴,竞卖亏损补贴;
(二)国家储备肉利息、费用补贴;
(三)国家储存羊毛利息补贴;
(四)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规定的、由农发行代理拨付的其他政策性补贴。
第三章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基本内容
第十条 专户管理:积极配合财政等部门规范各项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开设工作,建立健全专户管理制度,规范专户资金存拨和为,防止多头开户和资金流失。
第十一条 监督协调:建立与同级财政、企业主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的联系协调制度,督促财政部门及时筹措资金,将本级应负担的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拨入专户;同时督促财政等主管部门将专户内应拨资金及时足额下拨到粮棉购销企业。
第十二条 专户到位报告:补贴资金到达专户后,各级行营业部门要方即将专户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告知同级资金计划部门,同时通知开户单位。
第十三条 专户支出审核:各级行营业部门在收到财政。企业主管部门提供的补贴文件及拨款凭证后,3日内(节假日顺延)办理拨付手续、在补贴资金下拨前由农发行资金计划部门直接审核财政、企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拨款凭证,营业部门要根据资金计划部门出具的拨款通知书,办理拨款手续。具体审核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