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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下拨补贴资金金额是否与有关拨款文件或拨付计划一致;
  (二)下拨补贴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拨付,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三)下拨补贴资金是否按要求在农发行系统内运行;
  (四)下拨补贴资金是否在付款通知中详细注明补贴资金用途:即费用补贴。利息补贴或差价补贴等。
  如发现下拨的补贴资金不符合规定用途或与补贴资金拨付计划不一致,应暂缓划拨资金,并自接到汇付凭证的次日前通知开户单位,要求开户单位在3日内查明原因并重新办理汇付手续,如发现财政、企业主管部门挤占挪用补贴资金,要及时报告上级行及上级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督促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资金划拨通知:补贴资金自本级专户支出时,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情况通知相关行,使其及时做好补贴资金的查收和督促分解工作。
  第十五条 款项到位分解:基层农发行收到上级行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已明确为利息补贴的,转入企业“应付利息存款户”,作收回利息处理;明确为费用补贴的,在补贴期内已占用农发行贷款的要与企业协商收回相应贷款,以往有欠息的还应收回一部分欠息,其余部分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户”,由企业列支费用。没有区分利息、费用等补贴的,要依据企业占款和欠息情况以及补贴标准计算利息、费用,按“先息后费”顺序分解。
  第十六条 台账登记及报表反馈:按全国统一的台账格式,各级行资金计划部门要将收到和支拨的每一笔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序时逐笔登记;以台账数据为依据,及时准确填制总行制定的各项财政补贴资金统计报表,防止虚报和随意调整报表数据的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资金计划部门要与同级财政定期核对财政补贴各项数据,确保上报数据准确。

第四章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职责

  第十八条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工作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要负总责,主管行长要直接负责。
  第十九条 农发行内部各业务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工作。
  (一)资金计划部门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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