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类
1.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借款人破产的报告;
2.法院宣告借款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法律文书;
3.申报行向法院提交的债权申报书;
4.借款人申请破产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5.法院关于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的文件;
6.清算组向法院提交的破产借款人财产评估、清算、分配报告;
7.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要决议;
8.法院的破产终结法律文书;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借款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10.申报行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清单及变现清单;
11.担保人破产终结裁定书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关闭文件,财产分配结果或法院裁定担保效力的证明;
12.借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13.呆账贷款所在科目的入账凭证(复印件)及借款企业分户账账页(复印件);
14.对贷款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材料;
15.其他证明材料。
(二)关闭、解散类
1.县级以上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企业关闭、解散的文件;
2.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或企业主管部门成立的有贷款发放行参加的清算组对关闭、解散企业财产评估报告及财产分配方案;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
4.申报行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清单及变现清单;
5.担保人破产终结裁定书或县以上政府(或工商管理部门)批准企业关闭、解散的文件,财产分配结果或法院裁定担保效力的证明;
6.借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7.对贷款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材料;
8.其他证明材料。
二、死亡失踪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证明;
(二)财产的法定继承人用财产或遗产偿债的证明;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借款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四)法院或担保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担保人无力偿债的证明;
(五)借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六)呆账贷款所在科目的入账凭证(复印件)及借款企业分户账账页(复印件);
(七)其他证明材料。
三、灾害事故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