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政部对省级财政部门的二类项目贷款申请进行批复。
第六条 二类项目按以下程序委托银行转贷:
(一)项目单位将拟进行项目贷款转贷的银行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二)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同意后将转贷银行上报财政部;
(三)财政部审核后发函转贷银行的总行,要求确认是否办理项目的转贷业务。
第七条 我行转贷二类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经办行收到项目单位的转贷申请,在对以下情况审核后,将转贷意见上报省级分行国际业务部:
1.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的法人资格。
2.政府计划部门对项目的审批文件。
3.按第五条规定将项目列为二类项目的批准文件。
4.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材料。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省分行审核后,以行发文向总行国际业务部上报贷款项目的基本情况及转贷意见,委托总行国际业务部开展对外工作,并随文报送下列文件的复印件:
1.省级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的二类项目贷款申请。
2.财政部对省级财政部门使用二类项目贷款申请的批复。
3.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财债字〔2000〕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格式向我行出具的、同时抄报财政部的《还款保证书》。
(三)总行国际业务部在收到财政部的委托转贷函后于2个工作日内传真给省级分行,总行国际业务部经过对省级分行上报的贷款项目有关文件和转贷意见的审核,原则上在收到财政部的委托转贷函后的30天内完成以下工作:
1.向省级分行下发转贷二类项目贷款的批复(见格式1)。
2.向财政部发送是否同意转贷二类项目贷款的回复函。
第三章 贷款协议的签署
第八条 总行根据转贷外国政府贷款的需要和国外银行与我行的业务合作情况,与合适的国外贷款机构签订政府贷款(包括软贷款和出口信贷)框架协议,以建立业务关系,确认工作程序及具体业务发生后双方的义务和权利。框架协议按照我行签字样本规定的权限,由总行有权签字人与国外贷款机构签署。
第九条 对单个项目,总行按以下程序与国外贷款机构签订单个项目贷款协议:
(一)总行国际业务部与国外贷款机构进行贷款条件谈判。
(二)总行国际业务部将与国外贷款机构谈判达成的贷款条件意向经省分行通知经办行,经办行将贷款的条件以及我行收取的转贷手续费率、违约费用等转贷条件征求项目单位意见,项目单位予以书面确认。
(三)省级分行要求省级财政部门确认贷款的条件(见格式2)。省级财政部门书面确认后,其出具的《还款保证书》正式生效。
(四)按对外签字样本规定的权限,总行有权签字人与国外贷款机构签署单个项目贷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