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将单个项目贷款协议及生效通知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经省级分行寄交经办行。经办行与项目单位签署《外国政府贷款二类项目借款合同》(见格式3)。如贷款分为软贷款和出口信贷两部分,经办行应与项目单位分别签订软贷款和出口信贷借款合同。
第十一条 经办行在签署《外国政府贷款二类项目借款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报送总行国际业务部、省级分行国际业务部、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总行国际业务部将借款合同复印件连同财政部规定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金融协议生效通知》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除非经项目单位、省级财政部门和总行一致同意,经办行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得改变总行与国外贷款机构签署的单个项目贷款协议的贷款条件。
第十三条 经办行与项目单位签署的借款合同中应明确垫付资金费用的收取办法为: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约定造成贷款人对外垫付本息和有关费用,贷款人对垫付的资金按照国内同期、同档次、同币种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如国内无同币种贷款,采用美元贷款利率。
第十四条 经办行按财政部规定收取二类项目转贷手续费,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费率。转贷手续费按贷款余额在项目单位还本付息日同时计收,并按当日的贷款币种汇率折合人民币收取。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签署后15日之内,项目单位应持该借款合同及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到当地外汇局进行外债登记。
第四章 贷款的提取
第十六条 二类项目贷款采用直接支付方式提款,即国外贷款机构根据我行的提款申请书将贷款直接支付给供货商,然后书面通知我行贷款起息日。
(一)代理项目单位引进设备的进出口公司(代理公司,以下同)应于单个项目贷款协议生效后第一次提款之前,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提交付款确认书中代理公司及项目单位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样本(见格式4)。
(二)代理公司在北京的,按以下程序进行贷款的提取:
1.总行国际业务部签收国外贷款机构提交的进口设备单据,通知代理公司取单、审单(见格式5)。如单据无误,代理公司需在签收单据20日之内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提交经有权签字人签字的付款确认书(见格式6)。
2.总行国际业务部在签收国外贷款机构提交的设备单据30日之内,向国外贷款机构提交提款申请书。
3.总行国际业务部将设备单据、代理公司的付款确认书、总行的提款申请书等复印件交省级分行存档。
(三)代理公司在项目所在省的,总行通知国外贷款机构将单据寄交省级分行国际业务部,并按以下程序进行贷款的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