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级分行国际业务部收到国外贷款机构寄交的设备单据,通知代理公司取单、审单(见格式5)。并将签收的国外贷款机构面函正本及单据复印件寄交总行国际业务部,总行国际业务部将省级分行签收的面函交国外贷款机构。
2.如单据无误,代理公司需在签收单据20日之内经省级分行国际业务部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提交付款确认书(见格式6)。省级分行国际业务部可先将付款确认书传真至总行国际业务部,再邮寄正本。
3.总行国际业务部向国外贷款机构提交提款申请书。
(四)国外贷款机构根据提款申请书将贷款直接拨付供货商后,书面通知总行国际业务部该笔贷款的起息日。总行国际业务部将通知传真至省级分行国际业务部,省级分行国际业务部通知经办行。
(五)如代理公司认为单据不符,必须在签收我行转交的单据15日之内通过总行国际业务部向国外贷款机构说明原因。所有商务纠纷由代理公司、项目单位、供货商按照商务合同的有关条款解决。
第十七条 经办行按照总行下发的有关收费标准,在单个贷款项目完成提款后向代理公司收取跟单托收手续费。
第五章 贷款的还本付息
第十八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在贷款还本付息日之前15日内,通知省级分行还本付息金额,在还本付息日主动借记省级分行账户对外还款。
第十九条 如项目单位和省级财政部门未能有效履行还款和担保责任而导致不能按期对外还款时,省级分行必须先予以垫付,同时按以下程序追偿垫付款:
(一)省级分行书面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履行担保义务,若省级财政部门不能在收到通知30日之内履行有关义务,省级分行应将垫付的本金、利息、有关费用,以及借款合同中规定的转贷手续费、垫付资金费用、违约费用等列成明细清单及时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将垫款清单上报财政部并抄送有关省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审核无误后,将在规定时间内按实际垫款的金额,加上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费用,以相同币种或按拨付日银行外汇卖出价折算成人民币拨付总行国际业务部,总行国际业务部于当日拨付省级分行。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提前归还贷款,需根据总行与国外贷款机构签订的框架或单个项目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支付提前还款的贴水。
第六章 贷款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办行应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行汇报,并与省级财政部门沟通。出现重大问题时,省级分行要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报告,由总行向财政部反映。
第二十二条 经办行、省级分行必须在每半年后的20日内向上级行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项目统计数据。省级分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在每半年后的30日之内,分别向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