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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婚姻状况证明的认证等几个问题的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婚姻状况证明的认证等几个问题的函
(1985年5月22日 [85]民民字第73号)


外交部办公厅:
  自1983年3月10日、8月26日民政部先后发布实行《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以来,在各驻外使馆的大力协助下,我国的涉外婚姻登记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赢得了较好的国际信誉,对促进中外友好关系、激发海外侨胞心向祖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涉外婚姻登记工作总的说来。还处于摸索经验的过程,因此工作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最近,有关省、市反映我驻外使馆在办理婚姻状况证明的认证方面有几个问题,现将这些反映分述如下:
  一、反映我有的驻外使馆为不到我婚姻法规定的婚龄的华侨认证了婚姻状况证明。当事人回国申请结婚时,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这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也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不良影响。
  二、反映我有的驻外使馆把外国人或外籍华人按华侨对待,直接为其出具了婚姻状况证明。这不符合《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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