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年代初退职、精简下放后已得到安置,但要求解决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处理。
十二、职工要求解决工资待遇、工龄计算、劳保福利问题,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按业务系统分别由中央各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由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协助处理;属各级党委系统的,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处理;属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由劳动人事部处理;属军队系统的,干部由总政治部处理,战士、在编职工由总参谋部处理,非在编职工由总后勤部处理。
有关劳动、人事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城镇待业人员要求劳动就业,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方面的问题,由劳动人事部处理。
十三、有关工作调动、工作安排问题,属中央管理的干部和党委系统的干部、工勤人员,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处理;属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的干部和工人,在本系统内的调动问题,按业务系统分别由中央各有关部门处理,跨地区、跨部门调动或成建制、成批的调动问题由劳动人事部处理。军队系统的,干部由总政治部处理;战士和在编职工由总参谋部处理,非在编职工由总后勤部处理。
十四、有关农村经济政策,农、牧、渔、副业生产和农村乡镇企业等方面的问题,农村社员与生产队集体之间的房产纠纷和土地、湖塘等纠纷(包括征用、占用)问题,由农牧渔业部处理。
有关国营农场、畜牧场问题和支边移民遗留问题,由农牧渔业部或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有关水利纠纷、水库移民安置等问题,由水利电力部处理。
城镇街道企业方面的问题,按业务范围,由中央有关部门处理。
十五、有关城乡建设规划、城乡环境保护、城镇房地产的管理、房产政策,乡镇、工矿区住宅的用地规划,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等,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处理。属于企事业、机关、学校占用私人房屋问题,由占房单位所属系统的中央有关部门处理。军队占用房屋、土地问题,由总后勤部处理。
十六、有关揭发检举违反国家财纪法纪,截留国家税收,反映单位亏损、浪费等问题,由中央有关部门处理。重大问题由审计署处理。
十七、有关违反海关法规方面的问题,走私和违章案件的申诉,由海关总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