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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
(中发[1986]22号 1986年9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全国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已经全部结束。这是我国农村继普遍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又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改革。这项改革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开始改变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状况,加强了党的领导和基层政权的建设,适应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基层政权体制的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这项改革的时间不长,与此相关的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没有跟上去,当前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党、政、企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有些地方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现象依然存在,少数地方乡政府还没有完全起到一级政权的作用。
  基层政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组织,一系列的工作都要通过基层政权才能完成。我国有8亿人口在农村,把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好,对于顺利推进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实现本世纪末全国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已取得的改革成果,真正把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成为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且能够有效地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各项事务的有活力、有权威、高效能的一级政权,特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党政分工,理顺党政关系
  政社分开以后,有些地方仍存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乡党委包揽行政工作。这不仅不利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也不利于发挥乡政府的作用。
  乡党委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和实行党政分工的要求,集中精力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抓好基层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加强对共青团、妇联和民兵的领导,抓好农民群众的政治思想教育,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稳定好转。
  乡党委对政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方针政策的领导,对干部的选拔、考核、监督,对经济、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而不是包办政府的具体工作。乡党委要保证乡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支持乡长大胆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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