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民政司转发辽宁省《关于殡葬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实行特殊行业津贴的通知》的通知
([86]民民字第56号 1986年5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现将辽宁省人事局、财政厅、民政厅辽人发[1986]22号《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特殊行业津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
辽宁省人事局、财政厅、民政厅关于殡葬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特殊行业津贴的通知
(辽人发[1986]22号 1986年4月5日)
各市、县、区人事、财政、民政局:
根据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劳人薪[1986]13号《关于
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我省执行殡葬职工特殊行业津贴的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为了促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发展,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办好殡葬事业单位,根据上年度殡仪馆火化量大小和殡葬职工接触尸体程度划分为六类、五级,以后可随年火化量增减升降类别。单独设立的殡葬汽车队,执行的类级由市根据此通知精神确定。
(二)经主管局批准、规模较小殡仪馆的工作人员中,一人兼任两种以上职务的,享受津贴的标准,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所兼职务中津贴标准较高的一种执行。兼职的殡葬管理所所长,享受津贴的办法,参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执行。
(三)应按职工出勤天数计发津贴,事、病假和临时抽出到外单位做殡葬以外工作的均应停发津贴。
(四)各级民政部门干部到殡仪馆蹲点、搞调查研究的,享受其殡仪馆内四级日津贴数,津贴费由职工本单位事业费列支。
(五)回民公墓管理人员享受同级殡仪馆五级津贴。津贴费由其开工资单位支付。
(六)特殊行业津贴从今年2月份起执行。原民政厅规定的保健津贴标准和市县自行规定的保健、岗位津贴予以取消。
(七)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特殊行业津贴,是中央对殡葬事业的重视,对殡葬职工的关怀,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落实好,教育职工提高思想觉悟,热爱本职工作,模范地执行《
殡葬职工守则》,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