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机构健全,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工作好。
(二)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教育工作好。
(三)维护盲人聋哑人的正当权益,扶盲助聋好。
(四)广泛开展社会宣传,争取重视支持盲聋哑事业好。
(五)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协会工作抓实搞活好。
按照协会性质的要求,协会干部都应当经过积极的努力,成为名副其实的“盲人聋哑人之友”。“盲人聋哑人之友”的条件是:
(一)热爱盲聋哑事业,关心、爱护、体贴盲人聋哑人好。
(二)广泛发动社会力量,致力振兴盲聋哑事业好。
(三)密切联系盲人聋哑人群众,为盲人聋哑人说话、办事、谋福利好。
(四)刻苦学习钻研盲聋哑业务和专业知识好。
在开展“建家做友”的活动中,同时要加强对盲人聋哑人的自尊、自强、自爱的教育。应当明确,既要提高协会干部为盲人聋哑人服务的质量,又要要求盲人聋哑人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和政治素质。只有正确理解二者关系,才能使“建家做友”活动健康地开展起来。
三、方法和步骤
(一)“建家”的范围包括市、县协会和基层分会。省级协会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建家”细则和实施计划,并发动群众共同努力,争取使协会组织普遍成为“盲人聋哑人之家”。达到标准后,要经过本组织的盲人聋哑人群众认可,由上级协会验收批准,发给证书。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会制定。重庆等七市合并在各有关省进行。
(二)在各地“建家”的基础上,开展“先进盲人聋哑人之家”的评比活动。具体评比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会自行制定。评比事迹的时间,原则上以全国协会四代会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评比地区的“先进盲人聋哑人之家”。在1987年底以前,按照全国协会分配的名额,从中挑选最先进的单位上报,经全国协会审查批准后,作为“全国先进盲人聋哑人之家”予以表彰。
(三)在开展建设“盲人聋哑人之家”活动中,同时开展做好“盲人聋哑人之友”活动。对其中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协会干部评为“优秀盲人聋哑人之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会要于1987年底前,按照全国协会分配的名额,从中挑选最优秀的协会干部上报,经全国协会审查批准后,作为“全国优秀盲人聋哑人之友”予以表彰。
四、加强领导
各级协会一定要把自身建设,特别是基层协会组织的建设,提到一个突出的位置,通过“建家做友”活动,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提高干部素质,下大力气,把协会组织建设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