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贯彻
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
(司法通[2004]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局)、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民政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卫生局、档案局:
《
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自2003年9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困难群众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的问题。但是,目前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经费短缺、相关制度不配套、经济欠发达地区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难等问题,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条例》,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
《条例》,全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党和政府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有助于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
宪法原则,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保证
《条例》的顺利实施,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有效组织法律援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