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经2004年7月21日第1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行长:周小川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可以制定规章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规章中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增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