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4]1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我委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入选咨询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入选咨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