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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五)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应当以自有外汇资金进行。自有外汇资金是指来源于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的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的可自由支配的资金。
  (六)跨国公司境内委托放款的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
  (七)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外汇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20%。
  外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外汇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对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与外国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的企业未分配利润之和。
  (八)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应当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抵扣、冲销境内外应收与应付款项,不得自行轧差结算。
  (九)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的资格条件
  (一)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之间从事外汇资金境内委托放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委托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按期足额到位;
  2、委托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内成员公司间外汇委托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收益。
  (二)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进行外汇资金境外放款,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
  2、外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
  3、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内的行使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成员公司,对境外借款成员公司投资总额不少于500万美元,且境外借款成员公司在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中评级为二级以上;
  4、外资跨国公司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上一年度外汇应收款占外汇总资产的比例低于所在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的正常、平均水平;上一年度公司在银行结汇金额大于购汇金额,或购汇大于结汇的金额低于所在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该金额的正常、平均水平;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00万美元,净资产与总资产之比不低于20%;
  5、已经批准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收益。
  三、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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