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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4年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扶持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4年资源类境外投资和
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扶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4]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精神,鼓励和扶持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境外资源类投资和利用境外资源领域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对2004年度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境外资源类项目”)前期费用予以扶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资源类项目前期费用是指从事资源类业务的境外企业在东道国注册登记之前,或对外经济合作资源类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之前,国内企业为之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聘请中介机构咨询费、聘请律师服务费、可行性研究相关费用、标书及与项目相关资料购置费用、补勘费用等,不包括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根据“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2004年度境外资源类项目前期费用扶持的重点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大中型资源类项目,具体包括油气资源、金属和非金属矿藏开发项目。
  三、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开展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企业应具有国家批准、登记或备案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且年审合格,境外企业通过境外投资联合年检;
  (三)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挪用和恶意拖欠政府性资金行为。
  四、申请前期费用扶持资金的境外资源类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投资项目需取得国家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并在东道国合法注册;经济合作项目已按统计制度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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