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资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在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或经济合作项目中方获得的合同金额在2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注册地在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企业,其项目金额可在本条规定的基础上下浮20%;
(三)投资项目完成注册并开始运营,经济合作项目已开工建设;
(四)项目前期费用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五)境外企业注册或合同签约时间在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
五、企业申请项目前期费用扶持资金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前期费用扶持报告;
(二)境外企业批准证书;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申请企业2004年度财务报告;
(五)境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提供“境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备案表”;
(六)投资项目提供注册文件或经济合作项目合同复印件以及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
(七)我驻在国经济商务机构对项目运营和执行情况的书面意见,包括投资项目注册情况及运营情况,经济合作项目开工日期、预计竣工时间,项目效益与带动货物和劳务出口情况,实施资源开发情况等;
(八)项目前期费用支出情况说明。
报送文件中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并将所有申请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六、地方管理的企业应于2005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的省级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上述材料。各省级商务和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于7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向商务部、财政部申报。
中央管理的企业于2005年7月15日前直接向商务部、财政部申报。
七、商务部、财政部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资料审核后,联合下达前期费用扶持资金。
根据两部的资金批复文件,商务部将资金直接拨付申请企业。企业收到前期费用扶持资金后,记入补贴收入。
八、前期费用扶持的具体标准为:
(一)投资项目的扶持比例不超过批准投资额的4%;
(二)经济合作项目扶持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4‰;
(三)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前期费用支出的50%;
(四)单一项目前期费用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