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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4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26号)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文盛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转用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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