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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正,新法规名称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27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文盛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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