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正,新法规名称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27号)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文盛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