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二)交通审计统计报表;
(三)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重要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
(四)严重违法、严重损失浪费、贪污贿赂案件的专案审计报告;
(五)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六)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审计信息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范围内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事项进行管理,并对其从业资质和审计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末就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二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相应规定,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一)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及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生产、经营、财务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和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制度、办法,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审定后公布实施;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