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防治法》宣传要点的通知
(卫办新发[2004]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
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加深社会各界对《
传染病防治法》的理解,从而提高守法的自觉性,我部组织编写了《
传染病防治法宣传要点》(以下简称
《要点》),将《
传染病防治法》有关基本知识以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公众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等核心信息进行了归纳整理,供各地开展《
传染病防治法》宣传贯彻工作参考。
现将
《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
《要点》内容,认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为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宣传要点
一、基本知识
(一)《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1、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2种)
2、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25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