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
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粮检[2004]230号 2004年12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依法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根据上述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附件: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