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利管理、集中高效”的原则,积极探索将城市照明建设、管理统一到一个部门,集中行使管理职能。
公益性的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应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由城市政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证。开征电力附加费的地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其维护经费与电费的正常支出。
六、建立健全城市照明法规和标准体系
要加快城市照明的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法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建设、依法管理。依法治理城市照明建设中的光污染。负责城市照明的主管部门要与城建监察部门、电力部门密切配合,依法打击盗窃和恶意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完善城市照明标准体系,制定城市照明工程强制性标准。要尽快制定城市照明规划建设标准和光污染控制标准,引导城市照明向“高效、节能、环保、健康”的方向发展。
七、加强城市照明建设市场管理
要按照《
招标投标法》、《
建筑法》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城市照明工程的市场管理。城市照明单项工程要严格执行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管理制度,严禁无证承包。要充分发挥城市照明工程专家的作用,实施城市照明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专家论证制度。
政府投资和政府为主投资的城市照明工程项目,应当按照《
建筑法》、《
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或采购。
附:城市照明中鼓励推广采用的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目录
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城市照明中鼓励推广采用的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目录
(一)电光源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