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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7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4年11月30日开始,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81号公告(见附件1),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11月30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三氯甲烷(税则号列:290313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法定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并按下述公式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LII Europe GmbH)、美国陶氏化学公司(TheDow Chemical Company)、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法国阿托菲纳公司(现更名为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ARKEMA))和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上述公司的产品适用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不适用反倾销税措施。有关如何执行价格承诺的问题海关将另行通知。
  三、凡申报进口三氯甲烷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申报进口三氯甲烷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欧盟、韩国、美国、印度,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和地区其他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四、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三氯甲烷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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