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开标。在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投标后,由国资委密封保存,并于评标时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统一开标。
第十二条 评标。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标,由国资委组织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初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投标文件和陈述进行审核、比较和评分。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全部实质性要求,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三)投标文件出现重大偏差。
第十四条 评标程序:
(一)投标人情况介绍;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审核投标文件;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格式评标评分;
(四)现场统计投标人的评分情况,对投标人按得分高低顺序排出名次,并当场公布;
(五)在评标结果基础上,国资委按排名次序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具体工作组织等相关事宜;
(六)根据评标结果和协商情况,报经批准后与中标会计师事务所签定《业务约定书》。
第十五条 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接到国资委中标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与国资委签定《业务约定书》,国资委同时向被审计企业下达《委托审计通知书》。过期不签《业务约定书》的,视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弃权。
第十六条 中标会计师事务所为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共同组织投标的,由国资委与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签,定《业务约定书》;参审会计师事务所与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签定有关业务约定书,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及国资委有关年度财务决算的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国资委有权更换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