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足额指定的,本公司将集中交收账户中未指定为待处分证券的待交收证券及其产生的权益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拨至相应的卖出证券账户。
未按时指定或指定不足的,本公司按成交顺序由后向前将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该结算参与人所涉及相应待交收证券及其产生的权益确定为待处分证券,直到待处分证券足额。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未被确定为待处分证券的待交收证券及其产生的权益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拨至相应的卖出证券账户。
第四十一条 按本细则第四十条确定的待处分证券低于透支金额的,本公司有权扣取该结算参与人的相当于不足金额的自营证券,或采取其他必要方式进行追偿。
第四十二条 T+2日最终交收时点前,融券方结算参与人补足违约金额的,本公司将待处分国债从专用清偿证券账户划拨至其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拨至相应卖出证券账户。
第四十三条 截止T+2日最终交收时点,融券方结算参与人仍未补足违约金额的,从T+3日起,本公司有权变卖待处分国债,以变卖所得弥补违约金额。不足部分,本公司有权继续追偿,多余部分,退还该结算参与人。
第四十四条 违约金额包括违约交收金额、透支利息、违约金和处置所扣证券可能产生的税费。其中:
透支利息=透支金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同业活期存款利率×违约天数。违约金=透支金额×千分之一×违约天数。
第四十五条 结算参与人初始结算时出现交收违约的,本公司立即提请证券交易所暂停其买断式回购交易资格。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相关结算业务规则对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透支处理另有其他相关规定的,应同时按其他规定处理。
第二节 到期结算申报不履约及违约处理
第四十七条 R日9:00至15:00时,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和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均可向本公司申报不履行当日到期一笔或多笔买断式回购交易。
第四十八条 不履约申报通过本公司PROP系统完成。申报内容应包括当日到期买断式回购的交易日期、清算编号、成交编号、证券账户号、回购代码、成交数量、买卖标志、申报序号和申报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