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0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自2001年召开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之后,全国各地的社区教育工作迅速发展,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和各省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省、市级社区教育实验区已经占全国城区总数四分之一以上,不少实验区工作卓有成效,他们的经验和做法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已经具备了在全国评估一批社区教育示范区的基本条件。为了贯彻落实十六大提出的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落实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的“积极推进社区教育”的任务要求,加快学习型城区、学习型城市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步伐,我部决定在全国评估、确定一批社区教育示范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产建设兵团)要总结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社区教育实验区进行检查评估
开展社区教育评估主要内容和基本标准是:
1.社区教育培训活动的情况。广泛开展在职人员培训、再就业培训、老年教育、青少年校外教育、特殊人群教育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社区居民全年参加各类教育培训活动的总人数达到常住人口的50%以上,社区教育有效地推进了素质教育的实施,不断提高居民的整体素质。
2.社区教育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的情况。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评选学习型家庭,数量逐年增加,创建学习型企业、学习型单位和学习型街道等先进单位数量逐年增加,社区学习氛围浓厚。
3.社区教育的条件保障情况。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社区内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科技等场所基本实现对居民的开放,在整合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区县社区教育学院或社区教育中心、街道(乡镇)社区学校、居委会社区教育教学点,形成基本完善的社区教育培训网络;社区教育示范区要有多渠道筹措社区教育经费的机制,能按照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设立社区教育专项经费,落实到位,社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得到落实;有一支专兼结合的社区教育工作者队伍,每个街道(乡镇)应有一名教师;重视开展社区教育的宣传与理论研究。
4.社区教育制度建设的情况。建立有完善的社区教育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联系会议制度、目标责任制度、管理制度、评估检查和督导制度、奖励表彰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