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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4年第29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经2004年11月23日国家认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检查活动,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是指由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委派,对获得或者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进行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申请、培训、考核、注册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实行统一的资格注册制度。
  第五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考核、资格注册工作。
  第六条 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七条 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当为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聘用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分为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
  第九条 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的人员(以下简称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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