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收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发改价格[2004]2392)号文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认证[2004]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国家发改委重新核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收费标准公布如下,自2004年12月1日实施。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对按规定直接使用认证标志(CCC)的,收费标准为(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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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mm │15mm │30mm │45mm │6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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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元 │0.12元 │0.20元 │0.30元 │0.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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