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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0号)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四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是指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订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
  (四)客观、公正、科学、统筹;
  (五)提高工作效率,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企业要明确负责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订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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