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3-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编制重点为3-5年发展规划,并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的变化和发展适时滚动调整。
  第九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和竞争力分析等;
  (二)发展战略与指导思想;
  (三)发展目标;
  (四)三年发展、调整重点与实施计划;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六)需要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企业在制订发展战略和规划时,可参照国资委编制的《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应当涵盖其提出的内容。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文本及编制说明。
  第十二条 国资委组织对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意见反馈企业。
  第十三条 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的审核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是否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方向;
  (三)是否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是否坚持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根据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上充分表述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发展战略和规划修订后,应当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正式文本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在实施发展战略和规划过程中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对实施情况与发展目标进行对比评价,及时调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