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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执业药师、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4]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根据2004年度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分别与食品药品监管局、国资委有关部门协商,现将两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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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名称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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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   │药事管理与法规       │ 100分  │  60分 ┃
┃   业   │              │     │     ┃
┃   药   │              │     │     ┃
┃   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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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100分  │  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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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学专业知识(一)     │ 100分  │  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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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学专业知识(二)     │ 100分  │  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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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100分  │  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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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100分  │  60分 ┃
┠──────┼──────────────┼─────┼─────┨
┃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100分  │  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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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   │综合法律知识        │ 140分  │  84分 ┃
┃   业   │              │     │     ┃
┃   法   │              │     │     ┃
┃   律   │              │     │     ┃
┃   顾   │              │     │     ┃
┃   问   │              │     │     ┃
┠──────┼──────────────┼─────┼─────┨
┃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 140分  │  84分 ┃
┠──────┼──────────────┼─────┼─────┨
┃      │企业管理知识        │ 140分  │  84分 ┃
┠──────┼──────────────┼─────┼─────┨
┃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 140分  │  8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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