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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代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南水北调工程代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国调办建管[2004]7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实行代建制管理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中,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或具有独立签订合同权利的其他组织(即项目管理单位),承担南水北调工程中一个或若干个单项、设计单元、单位工程项目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建设管理活动的建设管理模式。
  南水北调工程涉及省(市)边界等特殊项目需要实行代建制的,经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同意,项目法人可以通过直接指定的方式选定项目管理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建设,配套工程项目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项目法人签署的委托合同,独立进行项目建设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接受依法进行的行政监督及合同约定范围内项目法人的检查。
  第五条 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其勘察设计合同和监理合同可由项目法人委托项目管理单位管理。
  项目管理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以及重要设备供应单位。招标文件以及中标候选人需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招标选择项目管理单位时,按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资格条件要求,并对有投标意向的项目管理单位进行资格条件审查。
  项目法人应及时将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项目管理单位名单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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