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资格条件审查,是指项目法人对项目管理单位的人员素质及构成、技术装备配置和管理经验等综合项目管理能力进行审查确认。
只有通过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管理资格条件审查的项目管理单位,才可以承担相应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按基本条件分为甲类项目管理单位和乙类项目管理单位,其中甲类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承担南水北调工程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乙类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承担南水北调工程投资规模在建安工作量8000万元以下的渠(堤)、河道等技术要求一般的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九条 甲类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签订合同权利的其他组织,一般应从事过类似大型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
(二)派驻项目现场的负责人应当主持过或参与主持过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经过专项培训;
(三)项目现场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主持过或参与主持过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技术管理,经过专项培训;
(四)在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档案管理等方面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能够满足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需要;
(五)组织机构完善,人员结构合理,能够满足南水北调工程各类项目建设管理的需要;
(六)在册建设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3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30%,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70%;
(七)工作场所固定,技术装备齐备,能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
(八)注册资金8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九)净资产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十)具有承担与代建项目建设管理相应责任的能力。
第十条 乙类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签订合同权利的其他组织,一般应从事过类似中小型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
(二)派驻项目现场的负责人应当主持过或参与主持过中小型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经过专项培训;
(三)项目现场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主持过或参与主持过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技术管理,经过专项培训;
(四)在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档案管理等方面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能够满足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