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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南水北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建设行为,客观、公正、高效地开展稽察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及建设行为等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 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及所有参建各方要配合南水北调办的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有关地方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及各级地方政府应对南水北调办的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中涉及中央安排投资的建设项目(含其中的移民安置工程)。没有中央投资的地方配套工程,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稽察办法。

第二章 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五条 南水北调办负责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及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的稽察工作,稽察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与稽察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
  (二)制订年度稽察计划;
  (三)组织并开展项目稽察工作;
  (四)组织对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的专项调查;
  (五)负责督促稽察整改意见的落实;
  (六)负责对稽察组的稽察报告进行审核;
  (七)负责稽察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具体项目的稽察工作由稽察组组长负责。稽察组由组长,组长助理,若干稽察专家或工作人员组成。稽察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稽察项目的现场稽察工作;
  (二)客观、公正、及时地评价被稽察项目的建设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南水北调办提交稽察报告,并对稽察报告负责;
  (三)督促被稽察单位落实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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