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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稽察包括:参建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原材料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和进场设备质量检验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政府质量监督情况等。
  第十七条 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组组长须对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稽察程序和方式

  第十八条 南水北调办根据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制定稽察计划,在开展项目稽察前一周内下达稽察通知书。
  第十九条 稽察组组长根据年度稽察计划和稽察项目有关情况,制订项目稽察工作提纲,并率稽察组赴项目现场进行稽察。
  第二十条 现场稽察结束,稽察组组长应就稽察情况与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
  第二十一条 稽察组组长应及时向南水北调办提交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的稽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稽察,可以采取事先通知与不通知两种方式。
  第二十三条 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文件。
  第二十四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和手段:
  (一)听取建设项目法人就有关建设程序、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和管理、工程质量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询问;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帐薄及其他资料,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获取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复检或委托第三方重新进行质量检测;
  (四)在任何时间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场地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进行查验、取证、询问,以获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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