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延伸调查、取证和核实。
第二十五条 稽察组组长在稽察工作中发现紧急情况,应立即向南水北调办报告。
第五章 稽察报告及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稽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立项程序;
(三)工程施工期的设计工作情况;
(四)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1、项目法人责任制
2、招标投标制
3、建设监理制
4、合同管理制
(五)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
(六)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七)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与质量监督等情况;
(八)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九)南水北调办要求报告或稽察组组长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专项稽察报告的内容根据专项稽察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由稽察组确定。
第二十七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组组长签署并报南水北调办后,由南水北调办依照程序下达整改意见通知书或稽察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针对工程建设存在的问题,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必须按整改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南水北调办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南水北调办将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有关部门批准暂停施工;
(三)建议对严重违规的施工、监理单位清退出施工现场;
(四)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五)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有关单位的资质,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对项目的整改情况,稽察组组长应适时跟踪项目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并根据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组织稽察复查。
第六章 稽察人员、被稽察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稽察人员与被稽察项目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人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项目的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