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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六条 单位分散采购可以由项目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单位分散采购,要做到决策公开、程序规范、有效竞争、采购合同等文件档案保存完整。其中,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采购活动,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对日常开展的工作资料及情况及时纪录,并妥善保管好下列报告(含附件)和批准文件: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四)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四章 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十八条 规划与财务司按照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权限,对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实施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备案事项包括:
  (一)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二)经批准后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回复意见。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审批事项包括: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四)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审批事项应当经规划与财务司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五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提出的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经规划与财务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采购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招标文件及招标代理机构情况,报规划与财务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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