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4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4年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4]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驻外经商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企业“走出去”,拓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根据2004年中央财政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预算安排,对我国企业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从国(境)内银行获得的商业贷款予以贴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国家批准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3、未发生恶意拖欠、挪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行为;
  4、接受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和我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协调。
  (二)申请贴息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该项目的统计资料;
  2、项目合同于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且单个项目的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
  3、项目的贷款合同于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4、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必须为同一企业;
  5、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企业申请贴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贴息申请报告;
  2、企业申报说明(附件1);
  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及银行贷款2004年付息一览表(附件2);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项目合同商务部分副本(中文本或中译本);
  6、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意见,包括:合同金额、开工日期、形象进度、预计竣工日期等;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